女娲社区|男女故事:婚前财产协定也挡不住他养情人……
编号:400437
丛小昕与田英武结婚5年后,发现已拥有三家私营公司的丈夫,有个非法同居的情人。而此时田英武表示要痛改前非,愿意与情人断绝往来。在丛小昕要求下,田英武和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其中约定:如果男方不能与其非法同居的情人断绝往来,女方就要求与他离婚,同时,男方要付给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两年后,丛小昕发现丈夫不仅没有和情人断绝来往,反而变本加厉。忍无可忍的她起诉离婚。那么她能不能拿到两年前与丈夫签订的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又是否支持夫妻之间的这种婚内财产约定呢? :婚前财产协定也挡不住他养情人
结婚十一年,发现丈夫有了个情人
小昕,从北京某大学硕士毕业后,进入一家设计院工作。22年后,她与追求自己多年的高中同学、早她一年于同一所大学分校毕业后即开始经商的田英武结婚。
随后,他们生了一个女儿。不久,丛小昕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凌晨两三点钟回家的现象司空见惯。她偶尔问起,田英武总推说有应酬。丛小昕从未怀疑过丈夫,而且觉得丈夫经商不容易,已经压力很大了,不想再给他加压,所以对他的长期晚归也很宽容。但自从女儿出生后,有件事令她很不解:就是丈夫竟然没往家里交过一分钱,对女儿的生活起居也几乎不过问。
2002年,田英武投资200万元,创办起一家科技公司。从此,他夜夜晚归更是家常便饭。丛小昕虽然心里不快,但在公婆面前却从不表露。
2005年,为方便女儿就近上学,丛小昕准备购买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的高层住宅。田英武父母听说后,就把田英武交给他们准备买房子的20万元拿出,交给丛小昕。丛小昕拿出自己的积蓄,并向已在美国定居的父母借了一大笔钱,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此后,每月归还银行住房贷款近3000元,也由丛小昕一人承担,田英武并不过问。
不久,女儿开始上钢琴班,需要来回接送。因为授课地点离家太远,坐公交车十分不便,丛小昕便要求丈夫用他的捷达车接送女儿。但是,丈夫却告诉她,轿车公司要用。于是丛小昕提出,再购买一辆车,一来作为丈夫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二来可用于接送孩子。最后,丛小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辆POLO车。
2006年4月的一天早晨,丛小昕忙着准备上班,突然发现丈夫的手机随意放在沙发上,她顺手拿起来翻看了丈夫的通话记录,发现前一天晚上10点多,手机里一个“已接电话”,是田英武过去用过的一个手机号码,而此前田英武说过把这张手机卡送给了公司同事。她就回拨了个电话过去,接听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放下电话就叫醒还在睡觉的丈夫,质问他这是怎么回事。田英武回答她:“我送给女同事了,不行吗?”
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丛小昕一直不敢相信的事情终于像火山一样突然爆发在她面前。长假中的一天,丛小昕发现田英武看完两条短信后,跟丛小昕说:“我要到上海去,那里的业务需要我去。”丛小昕觉得丈夫突然要“出差”,一定与他刚刚收到的两条短信有关。她趁丈夫不注意时,再次翻看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原来用过的那个手机号码发来了两条短信,其中一条这样写道:“老公,你能来陪我吗?我想你!”
丛小昕内心的积怨终于忍无可忍地爆发了。田英武解释说,这是以前一个同事用那个手机号发来的开玩笑短信,丛小昕当即反驳说他在撒谎。两个人为此大吵一架。
节后,丛小昕找到公公、婆婆哭诉了事情经过。公公十分通情达理,当即表示:“如果儿子真在外面有什么对不起你的事,我们一定为你做主。但我们得先核实是否真有这样的事。”
此后,公公开始暗中调查。结果表明:田英武在外面确有一个同居情人,且已同居三年。这个女人就是田英武的公司的副总――晓悦,时年26岁。 编号:400437
为防意外,要求丈夫签下《婚内财产约定》
2006年7月初的一天,公公告诉丛小昕,田英武已经承认了一切。
从2002年开始,田英武就与郑晓悦合伙开了现在这家公司,由郑晓悦担任副总,2003年开始与郑晓悦同居。公公跟丛小昕说,他不希望看到两个人离婚,因为孩子是无辜的。田英武也表示,自己还想要这个家。于是,丛小昕提出,要田英武让郑晓悦离开公司,否则,她就坚决离婚。田英武最后终于表态,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一定要痛改前非。
但同时他表示,郑晓悦暂时还不能离开公司,因为自己投资了100万元建立了一个网站,而这个网站需要她打理。如果现在让她离开,这100万元投资势必付诸东流。丛小昕只好退一步:限定半年内,田英武重新找到网站负责人,辞退郑晓悦。
第二天,丛小昕眼睛红肿地去上班时,被女同事们看出她的情绪变化,她就一五一十地述说了事情经过。一个女同事提醒她:田英武坚持留下那个女人,说明他不死心,而且极可能要转移财产,以准备与你离婚。你应该去咨询一下律师,拿出相应的防范办法。同事一句话,点醒梦中人,丛小昕当即通过朋友找到一位律师。
2006年7月3日晚,丛小昕等丈夫一回到家,就拿出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推到田英武面前。这份约定书规定,如果田英武不能跟郑晓悦分手,那么丛小昕就要求离婚,田英武则要作相应补偿。
内容包括:
1. 位于某小区的居室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2. 小轿车一辆为男方赠与女方生日礼物,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
最后一条为:“由于男方在2003年―2006年的三年多时间与该公司副总郑晓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以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女方名誉。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丛小昕要求田英武签字,她的理由是:“如果你不签字,就不能说明你对我们这个家庭和婚姻负责的诚意与决心。”她特意向丈夫解释了精神损失费为什么是101万元:田英武一直因为100万元投资而不想解聘郑晓悦,那么,丛小昕要求精神损失费也要相当于这笔投资的费用――100万元;为了表明自己要比郑晓悦更有价值一些,所以,就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1万元。
田英武开始不愿签字,但他也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最后只好无奈地签字。
此后几天,田英武一直表现不错,每天早早回家,“接待客户”工作也大大减少。女儿脸上也有了笑容,每天围着田英武转来转去。丛小昕也觉得是《婚内财产约定》起作用了。 编号:400437
不见丈夫悔改,愤而起诉要求兑现精神损害赔偿
谁知刚过半个月,田英武又开始借口“接待客户”而深夜回家。丛小昕警惕起来。有一天,她上网进入丈夫的那个公司网站。在这里,她惊异地在论坛里发现一篇文章:丈夫的情人竟然贴出了自己和田英武的合影,并把自己与田英武的交往过程写了出来,称之为“爱情”,还斥责田英武的老婆枉然是著名学府的硕士生,不愿意和老公离婚,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女人等等。
丛小昕下载了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她想,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就是田英武搞“婚外情”的有力证据。
2008春节期间,丛小昕和丈夫一起到公婆家里过年。一天,已经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午睡时偷听到爸爸和那个女人的电话。天真的女儿,把偷听到的对话内容告诉了丛小昕。
丛小昕经过几天的精神挣扎后,郑重其事地与10岁的女儿谈话:“妈妈和爸爸现在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你已经懂事了。你说,妈妈是不是要与你爸爸离婚?”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几乎不假思索地说:“妈妈可以和爸爸离婚,我同意!”听了女儿的回答,丛小昕下定决心向丈夫提出离婚。
2008年3月,丛小昕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天,丛小昕也把自己的决定告诉了田英武。自此,田英武再也没回过家。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丛小昕起诉的离婚案。法庭上,田英武答辩称,他与丛小昕婚后感情平淡,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否认两个人有感情基础;否认自己有“第三者”,丛小昕所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但他同意离婚。对丛小昕出示的《婚内财产约定》也持有异议,并否认自己的签字。在发现无法取得女儿抚养权后,田英武又突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的一纸证明,并声称女儿过去一直由他的父母抚养。
丛小昕当即申请对田英武的签字进行鉴定。后经公安部鉴定,结论是“约定人签名处的签字与样本上田英武签字是同一人所写”。
丛小昕的公公听说儿子在法庭上说,孙女是他们抚养长大的,非常气愤。第二次开庭时,公公主动要求来到法庭上作证:孙女是丛小昕一手抚养长大;田英武在外面与郑晓悦非法同居。公公还出示了他调查儿子婚外情时的录音及其他一些证据。 编号:400437
在法庭上,丛小昕与田英武就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展开了激烈争辩。丛小昕认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明文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应有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期间存有共同财产,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应视为有效;此外,婚姻法对婚内精神赔偿也有保护,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而赔偿额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由于本案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有可支付能力,故双方的约定中关于精神赔偿数额应视为有效。
田英武则辩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对于所约定的财产的对象是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而原告丛小昕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以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丛小昕要求的女儿出生后7年的抚养费等;住房及轿车可归原告所有,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子拖了大半年后,法院对此案正式判决:准许丛小昕与田英武离婚;女儿由丛小昕抚养,田英武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住房及室内全部物品归丛小昕所有,房屋贷款由丛小昕偿还;小轿车归丛小昕所有;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公司股份折价款70万元。
此外,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丛小昕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前一段时间,我采访本案法官时,问及最后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法官说:“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虽然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田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别的女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丛女士有权请求田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判决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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