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网络性交有哪些相关争议?
相关争议
1990年代末期,互联网的兴起与日渐成熟的即时通讯软件(微软MSN、雅虎即时通、腾讯QQ)出现后,不但使得网络性交普遍,也迅速引起多项争议。除了性幻想的非直接接触性器官的互动自慰性交是否为性行为、网络性交商业化问题外,网交更涉及西方世界极为重视的未成年人士或儿童性行为。
美国
一般来说,美国于1996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II)、1998年通过的“儿童上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有效的规范网络性交。其中,不得与十七岁以下对象从事网络性交成为美国明定规范。依其法律精神,网络性交在美国仅用正面表列方式,在某程度上视为性行为,除此之外,该性行为并不视为法定性交。然而,这两部法律随后又相继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 [1] ,使得保护言论自由与保护儿童的争议再起。
中国大陆
就中国大陆而言,2005年之前,网络性交与其他网络色情问题相同,并不受到任何箝制。2005年下半年,中国展开扫荡网络色情,9月并公开审理将网络性交商业化的九九san情色论坛组成成员,该组织首脑虽在逃,但其他11名嫌犯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从事网络性交的女性从业员则被判刑四年。不过据观察,该扫荡为师法美国以保护中国17.6%未成年网民为主,对于网络性交是否为性交并无更明确的规范。
台湾
在台湾,法界对于网络性交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对于性交定义仍为“侵入性性行为”。即使增加“肛交、口交或以异物插入被害人之生殖器及肛门者”的新列法令,但仍未将网络性交纳入法律层面。因此,如同其他各国的一般“与未成年网络性交是否犯罪?”、“经由网络性交索费是否为性交易?”甚至“只有涉及网络性交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外遇?”等问题,都成为台湾法律上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