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从“试离婚”中学习到什么? – 女娲社区

你从“试离婚”中学习到什么?

  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之后,“试离婚”可以让双方冷静下来,想到对方的好处?还是说在“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离婚磨合期”加长,给本身已不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潜在危机?我们来看看:  

  “试离婚”是否让我们更理解婚姻

  李女士是沈阳某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与丈夫“试离婚”的经历——

  一年前,我换了一份新工作,这与我以前的工作相比有很大区别,所以那时我常泡在公司,就这样,还觉得自己的工作完成得并不理想。我对自己产生了很强烈的怀疑心理,觉得自己不再能适应新的工作与环境。

  这种患得患失的心理也被带到了家庭生活中,以前看着虽说不满意但还凑合的丈夫,忽然之间变得面目可憎起来,我觉得他不理解我,还处处看笑话似的对我,每天一回到家,就忍不住对他充满挑剔,他一开始还让着我,后来也变得不耐烦。我们的生活变成了典型的“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

  终于有一天,我和丈夫同时说出了“不如我们离婚吧!”这句话说完,我和他都怔住了,当初我们能走到一起,也是冲破了双方家庭的阻力的,而现在居然这么轻易的就提出了离婚。该怎么办?继续过下去矛盾已无法逃避,离婚又心有不舍,最后决定暂时分开一段时间。

  我搬到公司的宿舍,彼此约定两个星期见一次面,平时没事不打电话,给两个人冷静和思考的时间。

  最初的几天,我感到了充分的自由,但渐渐的……分开后的生活,我每天要么吃公司食堂,要么叫外卖,吃到后来,吃什么都索然无味了。结婚这么多年,我都不会做饭,一直是丈夫做给我吃。一个男人,如果不是爱,还有什么能够让他6年如一日地为一个女人做饭?

  我和丈夫在分开3个月后终于又走到一起,他说,我们回家吧,让我们比以前多一些相互体谅。

  “试离婚”是否让我们更理解婚姻

  律师解惑:“试离婚”不是真正离婚

  何为“试离婚”?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解释说,从狭义上讲,“试离婚”即从当事人前往登记处申请离婚到正式离婚之间存在一个自愿分居阶段。当事人前往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员将按照正式离婚那样来处理双方的关系、财产和子女等问题,只是不办理离婚手续而已。从广义上讲,“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已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与分居类似,只是分居在离婚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试离婚”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间都做如下约定:财产分开,互不干扰对方生活、互不联络,和真实离婚没有太大差别。

  “‘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此‘试离婚’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试离婚’,夫妻双方的一切活动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孙律师表示,“试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通过后,这个协议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除非一方能证明是另一方通过胁迫或欺诈手段迫使其签定的,否则就具有法律效应。但是试离婚的协议不能超越法律范围。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即使“试离婚”协议上允许,受害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精神赔偿。“需要提醒试离婚夫妇的是,这里所指的试离婚协议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的。”

  “试离婚”是否让我们更理解婚姻

  法言法语:“试离婚”暂时于法无据

  据了解,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试离婚”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的暂时1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情境,让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再决定是否离婚。但没过多久,这项制度就因故停止执行。

  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将“试离婚”提升为国家司法机构中一项制度执行,有些“不太合适”。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这种做法从广义上来说,违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龄、合法公民结婚、离婚的自由权;从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例进行判决,很难准确判断、认定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实际状况,也就根本无法界定当事人属于应该离婚还是“试离婚”;最后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铁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况且,法院的判决代表着国家意志,是极为严肃的。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也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

  张法官认为,所谓“试离婚”,不过就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它确实在人们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一面:如小C与小B在爱情的甜蜜过后,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两人经过了“试离婚”,对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认识。即使这样,“试离婚”也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们的思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试离婚”这一方式乱加套用,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让司法部门处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而本报维权律师团的成员也就这个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从目前他所接触的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签订分居协议,但多因协议不规范,而目前国家又没有可以依据的法案、法规可参照,造成真正离婚时的纠纷与不必要的烦恼。

  “我提倡给离婚留一个缓冲期、冷静期、重新审视期,但决不能作为制度予以实施。另外,正视分居现象,制定相关法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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