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
潜规则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它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无局限性,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其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合理之处应当予以弘扬,不合理之处即应扼杀于摇篮之中。
特点
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者给对方带来的伤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厉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某些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并不只是交易的两方,而应加上代表正式规则的第三方。当事双方利用潜规则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他们实际上联合形成了一个对抗第三方正式代表的联盟(正是众多的而强大联盟的形成,才使得潜规则具有长期的、强大的甚至稳定的对抗能力。)。而潜规则的“潜”本身就是一种生存策略,同样也表明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和规则的存在。
应对
对于“潜规则”,大致有五种合理的态度应对。
一.对“潜规则”言,不排除其有合理的地方,即让合理的地方“露出表面”,大家共同遵守就是了,不要让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都“潜”下去。
二.对决策者言,那些“不露在表面”的,就要让它总也露不出来,灭其于初始状态,等这些个“潜规则”大行其道,那就晚了。
三.对官员言,要独善其身,不按“潜规则”做事。
四.对社会言,要大张旗鼓地提倡规则意识,坚决反对“潜规则”意识。
五.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明规则,吸纳潜规则中合理之处整合予以规定,其不道德之处一定坚决消灭,使和谐社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