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对新婚姻法 不离婚照样分财产!
案例一 暧昧短信、聊天记录、照片,法院不采信
2005年,丈夫小盛和妻子小艾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小两口常发生口角。小盛说,2008年,小艾晚上很少回家。后来,他发现小艾和一王姓男子以及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他还出示了一份10多页纸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小艾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
在法庭上,小艾反驳说是因小盛在外面有了情人,才想跟自己离的。她还称自己发现丈夫手机里的暧昧短信。
判决结果:雨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两口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认定两人感情未破裂,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则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这都需要证据,除非双方有婚生子,否则“捉奸在床”是一件难事。在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尽管能够认定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与第三者同居,证明力极低,法院往往不采信。
案例二 她要回了老公买给“小三”的房
小丽是一下岗职工,其丈夫是某公司负责人。发现丈夫多次夜不归宿后,小丽找到了丈夫的秘密——有了“小三”。丈夫还拿14万做首付,以“小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后来,小丽将丈夫和情敌告上了芙蓉区法院,要求其归还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14万元。
判决结果:芙蓉区法院受理后,判决“小三”将买房的14万元以及利息返还小丽。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给小三买房的14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小丽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小三”的问题争议太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不会支持“小三”。
被删除的“小三条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颁布时,这一条被删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删除“小三条款”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
不管结婚还是没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势必都会或者将会影响我们的生活,今天我来关注另一个话题: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小三条款”在正式实施的时候被删除,大家有什么看法?
今天参与我们讨论的有Y老师(男,46岁,湖南某中学数学老师,已婚)、王同学(男,21岁,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生,单身),滕小姐(女,21岁,长沙市中心医院实习护士,单身),而和我们一起讨论的专家依然是余卫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Q1.新华社撰稿指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你有什么看法?
赞成
Y老师:当然不应该支持第三者,我对这个规定非常支持,对第三者必须予以打击。
反对
王同学:感觉是种歧视,第三者也可能只是想追求自己的幸福。
温和派
滕小姐:这个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吧,如果真的是两情相悦,又何必要这么针对他们。
Q2.有人说:“很多小三是被男人勾引,付出了感情和身体。我国对死囚的权益都给予保护,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是否也能予以保护?”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反对
Y老师:第三者和男的在一起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如果第三者是为了钱和男的在一起,那就更加不应该得到补偿,她们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了。
赞同
滕小姐:如果女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者”了呢,她们付出了真爱还要莫名其妙地背上骂名,太惨了吧?这种情况下那个男的才是最该死的,凭什么“被小三”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温和派
王同学: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不予保护,是否因为觉得小三是破坏家庭婚姻的罪魁祸首,那也应该追问某些男人的责任,一个巴掌啪不响。
[专家意见]
余卫明:在我看来,“小三条款”的删除,确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因为司法实践中,因“小三”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已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情况复杂,我认为主要是这里面不仅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且“小三”的情况也多种多样,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同居时间长的,也有同居时间短的。对这么复杂的同居关系,难以用一个简单的规则来进行处理。
另外,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按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因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王剑:以往对“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我们习惯于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今,我们更应意识到要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家庭普遍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是无效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地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而言,是极大的伤害,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但是如何对那些受到欺骗而被动成为“小三”的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以法律保护,是一个严肃的命题。
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是可以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官说,这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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