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财产小三继承:小三最怕什么样的妻子 – 女娲社区

丈夫死了财产小三继承:小三最怕什么样的妻子

  台商猝死4年多 “小三”为女争50万遗产

  台商李昌是个有妇之夫,自1997年以来他与老婆徐珍在东莞开厂当老板,两人养有一子。2000年,李昌救助了年仅23岁的王玫,随后王玫披上了“小三”的身份,并生下女儿小美,直到2005年李昌脑溢血逝世。

  2005至2009年间,王玫和徐珍平静地生活了4年,后来徐珍不再支付小美的生活费,王玫为女儿争取遗产的诉讼才拉开大幕,她主张要为女儿争取李昌在大陆1/3的财产,即近5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但是徐珍认为小美没有资格取得遗产。

    “小三”身份公开

  2002年4月,小美的出生让王玫“小三”的身份全面公开。王玫坐月子的时候,李昌和徐珍到医院看她。徐珍问老公:“你确定这个小孩是你亲生的吗?”“我80%是我亲生的,20%流着她妈妈的血。”李昌斩钉截铁地回答。

  李昌与徐珍表面上很平静,但两人私下吵架,后来李昌是如何劝服徐珍的不得而知。

  李昌的台商朋友圈子很快接受了王玫“小三”的身份。

  徐珍也习惯了向台商朋友这样介绍王玫:“这是我老公的小老婆。”生下小美后,王玫带李昌回广西老家,她跟家里亲人挑明了两人的尴尬关系,还大方地带着他走亲访友,“我老家那边都知道我是台商的小老婆”。“如果我和李昌没有真感情的话,我会愿意跟一个可以当我爸爸的男人一块睡觉吗,会给他生下一个女儿吗?”王玫反问。

    李昌突然逝世引争执

  2005年12月31日,50多岁的李昌突然脑溢血死亡,临终前没有留下一句遗言,更没有对财产进行分配。朋友提醒王玫,要对小美进行亲子鉴定,徐珍则建议不要,并会让小美读最好的学校,一直培养到她18岁成年为止。

  徐珍说丈夫死后一个人住很孤单,王玫和小美在她的请求下搬到一块住,3个人平静地生活了3年多时间,直到徐珍结识了其他朋友后,王玫再搬出去单住。

  此后,诸多原因之下,徐珍与王玫反目成仇。2009年下半年起徐珍就不再提养小美读贵族学校的费用,但王玫跟徐珍交涉几番均未果。记者从王玫提供的两个录音对话中得知,徐珍曾要求用50万元买断小美的“版权”,让王玫离开她。

  去年11月,王玫将徐珍告上法庭,为小美争取李昌在大陆的部分遗产,状显示,王玫、小美要求分得折合为近5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争分遗产

  王玫在起诉书中称,小美是李昌的亲生女儿,李昌死后其财产一直由徐珍管理和占有,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配。李昌去世后,王玫作为小美的监护人,曾多次催促徐珍进行遗产分配,但徐珍表示只会负责小美在成年前的生活费,拒绝进行遗产分配。王玫称,徐珍的行为“非法剥夺和侵害了小美应有的”。

  王玫在起诉书上还列出了李昌在大陆的财产情况。其中3处房产价值140多万元,两个车位价值24万多元,河源一家公司50%的股份价值110万元,还有部分银行储蓄。除掉徐珍作为妻子对财产享有50%的份额外,王玫主张将剩下的财产的1/3将近50万元分给小美。按照法律规定,小美和李昌在台湾的养子以及徐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美应继承李昌遗产的1/3。

  但是,这些要求均被徐珍拒绝,她认为李昌死后的财产全归她本人所有。如果小美分了遗产,她就要起诉王玫作为第三者破坏她的家庭。

    一次性补偿7万元被拒

  昨日庭审中,徐珍的代理律师主张小美无权取得这部分遗产:第一,小美至今未与死去的李昌做过亲子鉴定,目前尚未能证明小美是李昌的亲生女儿;第二,王玫主张的3处房产和两个车位产权证上的名字均是徐珍,另外在河源的一家公司也不能提供李昌的股份,认为这些财产应当归徐珍所有;第三,王玫2009年提起遗产诉讼,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期,法院不应当受理。

  王玫的代理律师认为,小美出生时李昌在医院签了字,小孩跟爸爸长得很像,两人是亲生父女是不言而喻的;此外,王玫表示会让小美与她远在台湾的姑姑作DNA血缘鉴定。王玫认为,3处房产和两个车位的产权证是李昌生前按揭购买的,所有证件都在徐珍手里,李昌逝世后才核发了产权证,名字自然被写上徐珍,但这不能证明不是李昌和徐珍的共同财产。此外,从王玫提供的录音中,代理律师认为,徐珍在谈话中也透露了王玫确实要求为小美作财产分析,所以不能简单认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期限,因为这期间王玫一直在主张。

  昨天庭审后,徐珍的代理律师曾提出愿一次性付给小美7万元作为补偿,但是遭到拒绝。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痴情男”把百万遗产给“小三” 原配不执行丈夫遗嘱

  张东在哈尔滨经商,经过多年打拼,身家已过千万。他与妻子李艳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因此,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合,虽然有夫妻之名,但长期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上也是各自有各自的圈子。十多年前,张东认识了来哈尔滨打工的刘英,两人一见钟情,虽然刘英知道张东是有妇之夫,但仍抵挡不住张东的追求,最后与张东交往成了“小三”。从此,张东便在外面租了一处房子,两人像夫妻一样在一起居住,这样持续了10年。

  2005年,张东患上了癌症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刘英一直陪在张东身边,送饭送药,无微不至地照顾他。张东心存感激,临终前,他以公证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他与妻子共有的1000万元存款中一半存于妻子名下,而自己可分配一半中的100万元留给刘英。2006年初,张东因病去世,刘英手持遗嘱向张东的妻子李艳要求交付100万元,但是得到了拒绝,“你一个‘小三’还好意思找我要钱?”因此,刘英一纸诉状将李艳告上了法院。

  这笔钱究竟该不该留给“小三”?张东的遗嘱是否有效?

  20日,哈市司法局会议室,来自冰城各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律师们上演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剑。这是由哈市律师协会主办的首届律师辩论大赛复赛。比赛中,对阵双方由哈市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各区律师事务所抽调精英力量组成的律师联队,共16家律师代表队参赛。评委包括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法官、检察官。哈市律师协会会长孟繁旭及来自哈市1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亲临现场,观看这场“‘小三’该怎么办?”的辩论赛。

   焦点1 应遵循《继承法》还是《婚姻法》?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王洋律师认为,当“小三”公然PK发妻时,肯定是众人会一呼百应的声援发妻;但本案就是这样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个看似为“小三”的纠纷,究其实质却关乎民事主体的私权与自由!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理性的审视本案,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有效!第一,公民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首先,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应该先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可将个人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从这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张东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刘英。另外,“小三”没有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与张东相处的日子里,刘英是否为深陷感情漩涡的爱情圣斗士,与本案无关。因法律对受遗赠人,没有资格要求,没有身份限定,并未排除“小三”。故刘英有权接受遗赠。

  对此,哈市南岗区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反驳:“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并非意味着遗赠行为可以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张东与李艳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张东与刘英无视道德、漠视法律、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

  哈市道里德治律师事务所代表队也表示,死生契阔、与子成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包含的不仅仅是爱,还有忠诚。在这个案例中,张东基于婚外情,立下遗嘱、给“小三”百万元的遗赠,这不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而是对婚姻关系的挑衅、对伦理道德的践踏、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因此,我方认为张东的遗赠行为无效。

   焦点2 是否置当事人张东的“私权”于不顾?

  王洋律师在模拟庭审中说:“在私权法的广袤星空中,私权自治犹如那最耀眼的一颗恒星;它展示着人性之美,理性之光,故而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我不能决定,此生可以拥有多少财富,但我可以决定有限的财产如何分配。我的财产我做主,这就是意思自治!”

  民法是私法,因此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是很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即公民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在本案中,张东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刘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意思表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洋律师说:“难以想像,如果死去的张东知道自己的临终遗言被质疑,他会不会将幽怨的目光投向反方呢?”

  对此,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张贵宏律师表示:反方放肆的生活,不是自由的生活!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的行为中获得利益!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个张东,难道你们还希望出现千千万万个包“小三”的张东吗?更为可怕的是,如果出现了千千万万个争当“小三”的刘英,我们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状况?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出现这种恶果,是法制的失败,社会的倒退。本案中张东与刘英同居长达10年之久,而张东遗嘱中所赠的财产却存在李艳的名下,难道用李艳辛苦积攒的积蓄为张东的情债埋单吗?如果认定遗赠行为有效,就会导致一个李艳倒下去,千千万万个刘英冲上来。请问对方辩友这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吗?请求对方辩友不要沉溺于法条主义,欲海无涯,回头是岸。

    焦点3 同居与财产遗赠是否是因果关系?

  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张贵宏在庭审中表示,张东和刘英长期公开同居与张东将财产遗赠给刘英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两个行为。没有同居的因,就不会有遗赠的果。张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张东的遗赠行为无效。如有雷同,不属偶然。泸州二奶案与本案有惊人相似,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我方的观点,赢得了公众的掌声,引起了社会的共鸣。在庭审中,他高声说:“小三诚可贵,原配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二者皆可抛!”引起了现场一片掌声。

  对此,正方海天庆城律师所韩强律师说,张、刘二人是在张东夫妻二人婚后感情十年不合,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这一特定的前提下,才走在一起。而且我们在辩题中也看不到有关于张、刘二人之间存在以感情来做交易,换取金钱和财物的事实。相反我们看到的是,在张东病入膏肓,生命处于弥留之际,刘英一直在旁守护,无怨无悔,对其精心照料,不是张东的发妻,反而恰恰是反方口诛笔伐的“刘英”。当然,即使夫妻感情再不合,也不能成为张东堂而皇之与她进行同居生活的理由。但请大家注意,张东处分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他应得、应分的那份“遗产”。其次,在本案中也不是存在张东是为了回报刘英与他同居十年,而将巨额财产作为同居的代价回馈刘英。相反,辩题表述的是张刘二人共同生活十年,相互扶住,尤其是在张东生命弥留之际,刘英给予了大量的照料,他们不是夫妻胜似夫妻,所以我们也不能妄自推断,强行加入其他因素改变辩题内容,迎合自辩观点。

  同时,我方再次重申,夫妻之间应恪守彼此忠实义务。像张东这种没有离婚就公然与她同居生活是不对的,不合法的,不可取的。我们质疑、批评、甚至谴责张东,他既不能给发妻以恩爱,又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给夫妻彼此以自由,甚至不能给刘英以合法的名分。他在处理婚姻、情感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他死了,也仍然不能使他摆脱愧对两个女人的道德枷锁。但我们要说,即便男方有责任,有过错,甚至我们说他有罪,但这并不影响他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就像是我们常说的,即便他是个杀人犯、是个死刑犯、是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他也享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张东的遗赠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正、反双方激烈的辩论结束了。王洋律师告诉记者,其实他与对面的辩友都是平时生活中的好朋友,在大赛上“过招”,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尊重,其次,要通过辩论提升各自的业务水平,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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